|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