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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擅自转运致货损,责任由谁担?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平邑A公司与小孟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小孟将该公司价值15万元的水果罐头运输至广东B公司,货运期限为2025年3月17日装货,2025年3月20日前将货物安全送达。同时约定,运输途中因承运人责任造成托运人货物毁损、灭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产品损坏按货主产品销售价格赔偿。2025年3月22日,B公司收到货物,在验收货物时发现大量罐头存在破损、腐烂变臭的情况,经B公司清点,破损货物数量301箱,总货值20000元。A公司随后向B公司补发了货物。后A公司向小孟主张损失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孟赔偿A公司货物损毁损失2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600元。 小孟辩称,货不是我送的,是物流公司委托我给A公司送货,我仅将货物送到火车站,物流公司的人就与我结清了运费,运费是700元,后续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货物毁损和我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如何确定;2.小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小孟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 对于争议焦点1.案涉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小孟与A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对于小孟主张《货物运输合同》是其代物流公司签订的问题,小孟未提交物流公司的授权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小孟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退一步讲,即使小孟与其主张的物流公司存在委托关系,也不影响A公司向其主张权利。 对于争议焦点2.小孟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承运人具有安全运输义务。其次根据案涉《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小孟有义务将其承运的A公司19.4吨水果罐头在约定期限内从山东省安全运输至广东省。而从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看,小孟在案涉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转运货物并致货物损毁的情形,且未及时向A公司报告,同时出现了案涉货物晚于约定时间(2025年3月20日)2日送达的违约情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小孟抗辩的相继运输成立,小孟作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综上,小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要求小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3.小孟应当赔偿的具体金额问题。小孟未经A公司同意擅自变更托运人,且延迟2天送达货物,并出现货物大量破损、腐烂变臭的情况,小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B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了罐头的具体损失数量及价格,且A公司已对发往B公司的破损罐头进行了补发,小孟作为承运方未对货物的损失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案损失应以B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故A公司要求小孟赔偿货损失20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A公司已经向小孟支付了运费8250 元,因此,对A公司要求小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送货违约金500元,货物损毁异常情况不报告违约金1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现实运输业务中,部分运输从业人员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收入,存在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后,又擅自转交他人运输的情况,这种模式虽然能节省一定的运输成本,但转托运不可避免的增加了运输风险,往往会埋下巨大风险隐患。 法官在此提醒:承运人原则上负有亲自完成运输任务的义务,当委托其他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时,应当事先通知托运人并取得其同意,且应对次承运人的资质、运输能力进行审查,并保证运输服务质量符合托运人的运输要求,否则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对托运人而言,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输流程、转委托限制等条款,以提前规避风险;运输过程中,需密切关注运输动态,同时妥善保存装发货信息、沟通记录、运费支付等证据。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应及时协商沟通解决,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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